(2016)鲁0832民初2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谢传新与周美英、山东森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新,周美英,山东森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334号之一原告:谢传新。被告:周美英。被告:山东森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传新诉被告周美英、山东森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传新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国土资源局办土产使用证的经费80000元或银行存款及机器设备一宗,并提供案外人谢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传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国土资源局办土产使用证的经费80000元或银行存款及机器设备一宗。二、查封谢传新提供担保的案外人谢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鸿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丕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