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南宁耀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与赵茂树、蒋福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耀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赵茂树,蒋福家,李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南宁耀天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宏,董事长。被执行人:赵茂树,男,壮族。被执行人:蒋福家,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向明,男,壮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向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向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开设的账号为21×××16内存款人民币5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定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义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