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易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罗某,朱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2刑初6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苗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曾用名朱某某,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一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章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5日9时许,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在本市正义路84号门前路段上,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以同被害人周某某分捡到的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周某某现金人民币90元、手机一部(价格因评估系数不全无法评估)、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23300元,后携赃潜逃,分赃挥霍。2015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在本市环城西路“昆明市妇幼保健中心”对面人行道上,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以同被害人邬某某分捡到的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邬某某现金人民币300元、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90元)、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后携赃潜逃,分赃挥霍。2015年9月16日9时许,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在本市环城西路“昆明市妇幼保健中心”对面人行道上,分工合作,相互配合,以同被害人杨某某分捡到的钱为由,骗取了被害人杨某某现金人民币100元、银行卡内现金人民币30000元,后携赃潜逃,分赃挥霍。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于2015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缴获部分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的刑事责任,并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三名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周某某、邬某某、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接受证据材料清单,POS机回执单,赃款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查询结果、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之间已形成证据锁链,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易某、罗某、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易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二、被告人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三、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清涛审 判 员 李中原人民陪审员 周如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