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2016)沪0116民初103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通晟邦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1038号原告上海天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被告南通晟邦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上海天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通晟邦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起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南通晟邦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熊艳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