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玉婷与王绍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婷,王绍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759号原告王玉婷。被告王绍亮。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婷诉被告王绍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王玉婷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原告王玉婷负担1000元,被告王绍亮负担2000元。审判员 马新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如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