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侯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07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徐国库、贺明才(实习),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同居关系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