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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侯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侯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07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徐国库、贺明才(实习),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同居关系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