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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马德群与秦宗发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群,秦宗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58号原告马德群,女,生于1968年7月30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汉明,男,生于1931年3月1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系原告父亲。委托代理人谭建忠,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宗发,男,生于1950年2月25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秦蜀庭,女,生于1976年12月14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系被告女儿。委托代理人谭登忠,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德群与被告秦宗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德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德群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