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执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2)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与唐小花、蒋建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邵李平,蒋建明,刘卫峰,朱敏毓,XX菊被执行人建德市衡丰物资有限公司,建德市鸿志智能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锦绣山庄1栋1-4层。被执行人邵李平被执行人蒋建明被执行人刘卫峰被执行人朱敏毓被执行人XX菊被执行人建德市衡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保健北路5-23号。法定代表人邵李平。被执行人建德市鸿志智能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半岛国际大厦141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八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八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唐小花名下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新安商厦B1幢401-404室(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0278**号)、501-502室(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0278**号)、503-504室(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0130**号)、601-604室(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移字第0130**号)房地产;拍卖被执行人唐小花个人独资企业建德市翠湖宾馆的空调等财产(见查封清单);拍卖被执行人邵李平名下的浙AER0**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忠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方 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