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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欧阳飞与石艳华、廖余军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隆回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524执保11号欧阳飞、石艳华、廖余军:关于欧阳飞与石艳华、廖余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6)湘0524民初64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石艳华在中国银行开设的账号0****Y0中的存款13500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当前冻结金额4.93元);对廖余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号4****5中的存款13500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当前冻结金额111.38元),对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号20****3中的存款135000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当前冻结金额3049.9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6)湘0524民初644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