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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8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冯昱萍与姚国明、王留勤、姚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昱萍,姚国明,姚国强,王留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876-1号原告:冯昱萍,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曾令萍,系新疆雅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国明,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苏市。被告:姚国强,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系乌苏市。被告:王留勤,女,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昱萍与被告姚国明、王留勤、姚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昱萍以被告王留勤为被告姚国明之妻,且人在外地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留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昱萍撤回对被告王留勤的起诉。审判员  史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