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业服务管理分公司与黄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业服务管理分公司,黄龙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2068号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业服务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双成二路33号。负责人杨睿。委托代理人王宁言,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系公司员工。被告黄龙飞,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业服务管理分公司与被告黄龙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业服务管理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成都)��业服务有限公司商业服务管理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业服务管理分公司成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9元,由原告华润置地(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业服务管理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晓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