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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施巨根与柳春梅、钱岳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巨根,柳春梅,钱岳金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216号原告(反诉被告):施巨根。被告:柳春梅。委托代理人:鲜红。被告(反诉原告):钱岳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巨根与被告柳春梅、钱岳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巨根未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用,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钱岳金未按规定缴纳案件诉讼费用,又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诉���撤诉处理。本案反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莫永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