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7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嫦与被告周某青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嫦,周某青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7民初19号原告陈某嫦,女,汉族,被告周某青,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嫦与被告周某青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某嫦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嫦承担。审 判 长 龙 建 军审 判 员 欧 日 宏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贺军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