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6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曹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6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焦村镇,农民。被执行人曹金龙,男,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和盛镇,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志强与被执行人曹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4月28日做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案件标的怡争强6600元(受理费50元、执行申请费50元)。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433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被执行人已经缴纳申请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做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