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孙雅文与抚松县三江源塑料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雅文,抚松县三江源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21号申请人孙雅文,女,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抚松县三江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邵铭真,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孙雅文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称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9月2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432,000.00元,借款期限二个月,此款到期后未还。现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屋及院内附属设施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3万元及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抚松县三江源塑料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坐落于抚松县抚松镇久财村房权证号为抚FQ字第031XXX、031X**号,建筑面积66.42平方米)及院内附属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不允许其私自买卖、转让、不得设定其他权利。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坐落在抚松镇抚松大街天商贸城5#楼-010XXX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项勇,房权证号为抚FQ字第027X**号,建筑面积105.60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3日),期间不允许其私自买卖、转让、不得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