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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6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1,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6394号原告杨×1,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袭荣华,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女,1983年3月15日出生。原告杨×1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诗瑶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1及其委托代理人袭荣华,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1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自行相识,于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2日生育一子杨×2。自双方一起共同生活后原告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正常交流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休,感情日趋淡漠。由于被告婚后的种种行为,使原告对今后的生活已经心灰意冷,近乎绝望,精神都到了崩溃的边缘。被告爱慕虚荣,贪图安逸享受,且性格暴躁,嫌弃原告挣得工资少,被告对生活支出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而且被告对原告的父母不尽孝道。被告给原告造成长期精神上的折磨,使原告不堪重负,无法维持这段婚姻,现在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之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其18周岁时止;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辩称:对双方相识、结婚、生育子女情况均无异议。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还有夫妻感情,夫妻之间没有原则性的问题,我们的孩子还小,我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杨×1与被告刘×于2009年自行相识,于2011年6月8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2日生育一子杨×2。双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了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杨×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1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1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诗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