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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法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沈金国与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国,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法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沈金国,男,195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李来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金国与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济源市农村公路管理处有债权221951.47元、在济源市交通运输局有债权42721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济源市农村公路管���处的债权221951.47元。二、提取被执行人济源市道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济源市交通运输局的债权427215元。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田家恺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孔鹏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