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高国安强奸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国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261号罪犯高国安,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桃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高国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益法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23年4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国安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积极肯干,能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意见等证据��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高国安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国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4月5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