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浑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麻天福、李生茂、赵玉花与麻福余、秦月梅、麻根金钱给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天福,赵玉花,李生茂,麻福余,秦月梅,麻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麻天福,男,汉族,1952年6月11日出生,住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申请执行人赵玉花,女,汉族,1964年3月2日出生,住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申请执行人李生茂,男,汉族,1965年7月2日出生,住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被执行人麻福余,男,汉族,1959年11月2日出生,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人。被执行人秦月梅,女,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人。被执行人麻根,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浑源县东坊城乡水磨疃村人。麻天福、李生茂、赵玉花与麻福余、秦月梅、麻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浑源县人民法院(2014)浑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麻天福、李生茂、赵玉花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麻福余、秦月梅、麻根给付李生茂玉米款5917.8元、赵玉花玉米款11088元、麻天福玉米款31325.7元,承担诉讼费100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麻根有晋B739**福田大货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查封,并进行两次拍卖,拍卖期间无人登记竞买。经本案申请执行人麻天福、李生茂、赵玉花和另两案申请执行人禹修福、禹天福五人同意,均愿以该车抵偿债务55469元,并由另案申请执行人禹修福具体负责按比例分配该抵偿款项及办理车辆相关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麻根所有的车牌号晋B739**福田大货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麻天福、赵玉花、李生茂及另两案申请执行人禹修福、禹天福所有,抵偿债务5546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