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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梨与被告庄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梨,庄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3民初801号原告林梨,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庄耀梅,女,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梨与被告庄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梨于2016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梨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梨承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郑梓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思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