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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6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海口百思源饮料有限公司与杨亚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百思源饮料有限公司,杨亚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民初675号原告海口百思源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椰海大道。法定代表人刘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雪艺、陈珊,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亚赵,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原告海口百思源饮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亚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杨亚赵(别名杨坤友),于2015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25725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在出具借条当天已收到原告现金25725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被告如违约则按月息3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现约定的借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分文未还。按双方约定,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2572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现原告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主动降低利息计算标准,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5725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572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6年3月1日为10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曾用名杨坤友,其与原告有业务往来。2015年10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725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原告现金25725元整,经双方协商约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违约则按月息3分钱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25725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25725元,被告作为债务人,依法对所欠原告的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由于双方对逾期还款利率的约定超出了法律限定的标准,原告予以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5725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亚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海口百思源饮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5725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从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以2572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4元,由被告杨亚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