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甲、乔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甲,乔某,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1395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8月15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杨某甲,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乔某,女,196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某乙,女,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乔某、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甲、乔某、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段鸣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