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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41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民。因此次交通事故,双峰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21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4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彭云林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红心、朱帜参加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左慧敏担任记录。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其辩护人曹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0时58分许,被告人谭某酒后驾驶(酒精含量为32.806mg/l00m1)湘K×××××小车从双峰县城龙城娱乐城往五里牌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金开新区洞庭春地段时碰撞正在人行横道行走的行人王某,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肇事后谭某没有停车,继续驾车逃逸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的伤构成重伤二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谭某与被害人王某于2016年3月21日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人谭某赔偿王某225000元(已支付),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证人窦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对谭某的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对王某的伤情鉴定意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谭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谭某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云林人民陪审员  袁红心人民陪审员  朱 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左慧敏附相关法律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