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康水林与王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水林,王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3民初198号原告康水林,男。委托代理人李大林,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倩,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6栋1、2楼。负责人陈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萍菲,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水林与被告王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损失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44元,由原告康水林负担。审 判 长 易琴芳审 判 员 唐声华人民陪审员 成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 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