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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江西开开管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新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江西开开管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新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万荣辉,邹爱苓,邓志新,程敏娟,涂怀海,万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财保102号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站前路96号。机构代码:74196392-0负责人:叶颂明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江西开开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酱菜厂厂房北栋。机构代码:78728504-5。法定代表人:万荣辉被申请人:南昌市新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青山湖区坊镇肖坊村李村。机构代码:77883995-8。法定代表人:邓志新被申请人:万荣辉,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邹爱苓,女,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邓志新,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程敏娟,女,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涂怀海,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万玉兰,女,汉族,1974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诉被申请人江西开开管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新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万荣辉、邹爱苓、邓志新、程敏娟、涂怀海、万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开开管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新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万荣辉、邹爱苓、邓志新、程敏娟、涂怀海、万玉兰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开开管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新海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万荣辉、邹爱苓、邓志新、程敏娟、涂怀海、万玉兰的银行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英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 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