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兰与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614号原告:王兰,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幸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江世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与被告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诉前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被告限额600万元的财产。诉讼中原告王兰增加诉讼请求,于2016年4月11日以被告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可能转移资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补充冻结、扣押、查封被告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100万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已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告武汉市汉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其他的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担保人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在1100万元范围内提供信用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宏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