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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林甸县农业局申请执行王志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梁岩,林甸县农业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王志涛,男,汉族,住林甸县,个体。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业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农种罚(20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农业局与被执行人王志涛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德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