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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吴才德与被告骆鹏、张掖市甘州区成运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才德,骆鹏,张掖市甘州区成运汽车修理厂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737号原告吴才德,男,汉族,1989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何永福,系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鹏,男,汉族,1995年4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成运汽车修理厂负责人唐成,系该汽修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才德与被告骆鹏、被告张掖市甘州区成运汽车修理厂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因被告对主体提出异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才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才德负担。审 判 长  汤巧杰审 判 员  于菊瑛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