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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毛全竹与林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全竹,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毛全竹,男,汉族,1951年1月30日出生,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武,男,1989年11月18日,汉族,居民,原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全竹与被执行人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48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武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毛全竹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本案属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查封了属被执行人林武所有的闽F×××××号车辆,并已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协助查控该车,但至今未扣押到该车。另本院通过银行、车管、房管、国土资源、矿产资源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25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