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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613号原告李某1,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2,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丛思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