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613号原告李某1,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李某2,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丛思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