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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4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谭金才谭某与廖海妮廖某、潘光烈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才谭某,廖海妮廖某,潘光烈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4民初108号原告谭金才谭某。被告廖海妮廖某。被告潘光烈潘某,成年。原告谭金才谭某诉被告廖海妮廖某、潘光烈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蔡飞伟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谭金才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海妮廖某、潘光烈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金才谭某诉称,被告廖海妮廖某、潘光烈潘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兴业县××镇××北马岭加油站旁边开办经营玉林市悦心XX食品厂。2015年8月22日,被告廖海妮廖某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同时约定2015年10月7日前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当天被告廖海妮廖某立下《借条》给原告执存。借款期限届满,几经原告追讨,被告拒绝还款。被告潘光烈潘某为廖海妮廖某丈夫,且二人共同经营玉林市悦心XX食品厂,该借款应当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约定3%的月利息计算给原告。被告廖海妮廖某、潘光烈潘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廖海妮廖某、潘光烈潘某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在兴业县××镇××北马岭加油站旁边开办经营玉林市悦心XX食品厂,被告廖海妮廖某以周转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时双方约定月利息按3%计算,同时约定2015年10月7日前归还借款本息。借款当天被告廖海妮廖某立下《借条》给原告执存。借款期限届满,几经原告追讨,被告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廖海妮廖某、潘光烈潘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自2015年8月22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约定3%的月利息计算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廖海妮廖某借原告借款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廖海妮廖某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息计算问题,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对此,本院只支持自2015年8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对于潘光烈潘某是否应当对廖海妮廖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就潘光烈潘某而言,被告廖海妮廖某的借款行为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廖海妮廖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案的借款系被告廖海妮廖某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廖海妮廖某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应按被告廖海妮廖某、潘光烈潘某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潘光烈潘某富有共同偿还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海妮廖某、被告潘光烈潘某连带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给原告谭金才谭某;二、被告廖海妮廖某、被告潘光烈潘某连带支付借款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日起至本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原告谭金才谭某。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廖海妮廖某、潘光烈潘某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覃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飞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