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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单法林与被执行人徐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法林,徐仕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轮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单法林,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现住轮台县。被执行人徐仕安,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现住轮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法林与被执行人徐仕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仕安将在法院申请执行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完后,再没有支付案款能力,后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徐仕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法林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徐仕安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单法林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书面予以确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2015)轮民初字第11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单法林对被执行人徐仕安享有56470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图尔贡·约麦尔审判员 李  继  威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