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662号原告黄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兼书 记员 崔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