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民终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三刚、孙婷婷与被上诉人罗公振、马润红、罗钰婷、罗钰妃、罗钰馨、崔秋莲、袁咸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三刚,孙婷婷,罗公振,马润红,罗钰婷,罗钰妃,罗钰馨,崔秋莲,袁咸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民终1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三刚,男,197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委托代理人:井勇丽,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婷婷,女,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委托代理人:井勇丽,铜川市王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公振,男,1949年5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润红,女,1956年7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钰婷,女,2001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法定代理人:沈莉,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钰妃,女,200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法定代理人:沈莉,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钰馨,女,200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法定代理人:崔秋莲,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秋莲,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上述六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岐,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咸宁,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朱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艺璇,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金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负责人:梁建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玉虎,陕西大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三刚、孙婷婷与被上诉人罗公振、马润红、罗钰婷、罗钰妃、罗钰馨、崔秋莲、袁咸宁、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5)耀民初字第00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三刚、孙婷婷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三刚、孙婷婷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三刚、孙婷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退还上诉人高三刚、孙婷婷41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 勇审判员 梁兴旗审判员 张 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