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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8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胡学宁诉被告尚俊民、君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宁,尚俊民,君广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民初227号原告胡学宁,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宁,女,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系原告胡学宁之妻。被告尚俊民,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被告君广红,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学宁诉被告尚俊民、君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学宁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学宁撤回对被告尚俊民、君广红的诉讼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学宁撤回对尚俊民、君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起讼。本案诉讼费1550元,予以免交。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崔 宁审判员  王江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