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禄蒙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禄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172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禄某,男,199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禄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尚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院指控: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桑某(另案处理)在长葛市东转盘鑫丰精品酒店顶层一房间内,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达3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禄某在该赌场内“放冲”,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3万元,个人获利1000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禄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禄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桑某、李某、王某、张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照片、长葛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同案犯刑事判决书、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禄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禄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禄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禄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刘中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