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3民初5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黎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5372号原告黎某某,女,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袁某某,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