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孝松与安徽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孝松,安徽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285号原告:王孝松被告:安徽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孝松诉被告安徽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孝松撤回对被告安徽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46元,由原告王孝松负担。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瑞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