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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08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庞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