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庞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088号原告李某,女,汉族。被告庞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雅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