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林业强,邱瑞容,林火生,邱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业强,邱瑞容,林火生,邱瑞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654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法定代表人:庞瑞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被告:林业强,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38。被告:邱瑞容,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1126。被告:林火生,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414。被告:邱瑞强,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155。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林业强、邱瑞容、林火生、邱瑞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再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秋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