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汾湖镇芦墟(泰丰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刘婵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汾湖镇芦墟(泰丰花园)业主委员会,刘婵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047号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芦墟(泰丰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张金才。被告刘婵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芦墟(泰丰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婵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芦墟(泰丰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芦墟(泰丰花园)业主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婵婵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芦墟(泰丰花园)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汾湖镇芦墟(泰丰花园)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姚松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