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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鹤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3156号原告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鹤鸣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北京卓越华盛供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齐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