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8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倪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8民初348号原告:倪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负担。审判员 孟 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