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徐州重型机械厂结构件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徐州重型机械厂结构件分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756号原告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西来桥镇。法定代表人王奎荣。被告徐州重型机械厂结构件分厂,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李集镇花厅村府前路。法定代表人严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重型机械厂结构件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荣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重型机械厂结构件分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66元,减半收取70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