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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19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杨静海与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静海,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9823号原告杨静海,男,1956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廖委,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海侠。被告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刘长庆。本院受理原告杨静海诉被告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认为,其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本案中,原告同时起诉了被告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而被告上海引翎者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