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6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350号原告:赵某。被告:乔某。委托代理人:张丙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鄢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