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刑初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陈文章危险驾驶罪2016刑初108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108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9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搭载祝某某,途经本市白云区大朗中路广东标准砂供应站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祝某某受伤。经检验,陈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61.1mg/100ml。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陈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陈某扣押在本院的人民币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罚:(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刑事的;(四)违反威胁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威胁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