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岩与被告桦甸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桦甸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464号原告:王岩,男,汉族,1959年8月29日生,住桦甸市。被告:桦甸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陈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岩与被告桦甸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岩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桦甸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有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42万元。王岩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王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陈有在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存款42万元(账户名:陈有,账户号:6231810011400339968)。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逾期未到人民法院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秀峰审判员 腾云飞审判员 孙 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