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2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2016)湘1102民初918号原告杨少锋与被告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锋,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2民初918号原告杨少锋。被告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锋与被告永州市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杨少锋负担。审判员  李跃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海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