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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2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22民初1299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10月30日生,回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汤某某,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翔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结婚,2001年10月21日生育男孩汤某祥,2009年2月7日生育女孩汤某欣。从2010年起,被告汤某某长期外出,已连续三四年没有回家,现双方已无任何夫妻感情。故请求法院,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男孩汤某祥、女孩汤某欣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二个孩子抚养费共计1600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此前一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50000元。被告汤某某未到庭、未提供证据,其书面答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所有财产归原告张某及子女所有,双方共同生育男孩汤某祥、女孩汤某欣由原告抚养,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结婚,2001年10月21日生育男孩汤某祥,2009年2月7日生育女孩汤某欣。汤某祥、汤某欣长期和原告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居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汤某某自愿登记结婚,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综合案情,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自愿抚养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汤某祥、女孩汤某欣,且被告也同意,原告要求抚养双方共同生育的男孩汤某祥、女孩汤某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本应支付两个未成年子女一定的抚养费,但原告在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和支付原告此前一人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抚养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行为是原告自愿放弃其权利,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汤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男孩汤某祥、女孩汤某欣由原告抚养,被告不付抚养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未按相关规定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天柳 搜索“”